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1民初3681号
陈川:
被告陈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鲍士兰机械租赁费97283元及利息(以972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0月24日起至款项实际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8元、保全费1024元,合计3342元(原告鲍士兰已预交),由被告陈川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1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繁昌法院民事审判庭程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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