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211民初21号
郑传昌:
我院受理原告徐学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传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学冬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8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学冬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传昌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1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繁昌法院民事审判庭周文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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