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211民初535号
章家秀:
我院受理原告伍媛珍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伍媛珍起诉: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7万元债务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即14%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4年5月6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繁昌法院民事审判庭周文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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