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211民初558号
黄洁:
我院受理原告王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亮起诉: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00000元及利息240元,合计100240元(以欠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4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维权律师费8000元;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公告费等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联系人:繁昌法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 朱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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