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211民初865号
康义明:
我院受理原告万国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万国军起诉: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康义明偿还原告万国军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31500元整(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2020年5月至2024年1月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荻港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联系人: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荻港人民法庭 叶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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