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211民初585号
李玉烈、陈翠霞:
我院受理原告陈策荣与被告李玉烈、陈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策荣起诉:1.判令被告归还本金15000元支付至判决书指定付款履行期满之日止的利息(暂按定期存款年利率3%计算至起诉前10年的利息为4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联系人: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程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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