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211民初323号
程建军:
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程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阳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997.26元、利息2536.74元、违约金及手续费2401.41元,合计24935.4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程建军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21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朱品波
联系电话:0553-7875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