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211民初252号
徐先胜:
我院受理原告马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徐先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辉归还借款本金1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3.45%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先胜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211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繁昌法院荻港法庭 叶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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