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211民初741号
盛明虎:
我院受理原告肖华富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华富起诉: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运费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4年5月1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繁昌法院民事审判庭周文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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