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211民初746号
赵刚:
我院受理原告王成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成刚起诉: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截止起诉之日的利息9万元,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LPR的4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4年5月1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繁昌法院民事审判庭周文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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