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211民初747号
桂德胜: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起诉:1.依法判令被告桂德胜给付原告人民币38958.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小额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繁昌法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 朱品波
联系电话:0553-7875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