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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211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日期:2024-03-25    作者:繁昌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皖0211执319号

贺春华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211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责令你交纳执行款40517.98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7.77元,诉讼费443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送达(2024)皖0211执31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风险提示、缴款通知书等其他法律文书。

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年三月二十五日

 

 

 

人:朱晟

联系电话:0553-787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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