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211民初815号
王冲:
我院受理原告繁昌县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繁昌县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费4634元;2、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违约金;3、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4年5月1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繁昌法院民事审判庭周文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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