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211民初287号
杨才芬: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杨才芬归还所欠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支行贷款本金91000元以及利息2070.78元,合计93070.78元(利息暂算至2023年11月30日)和后续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方式和年利率5.81%的标准执行,罚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和年利率8.715%的标准执行,自2023年12月1日始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才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联系人: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王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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