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1民初3458号
徐勇、洪有旺、陶明:
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所作出的(2023)皖0211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原告姑苏区陈丽菊水产经营部诉你方、杨洋、第三人苏州苏洪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被告杨洋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改判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211民初3458号判决内容或驳回一审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决一审诉讼费、保全费、二审诉讼费都由被上诉人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1民初3458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联系人: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杨良斌
联系电话:0553-7879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