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1执恢223号
张云云: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东福与被执行人张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11执恢223号执行裁定书、(2023)皖0211执恢2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责令你立即履行(2017)皖0222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承办人:滕修东 联系电话:0553-7875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