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211民初793号
赵伟:
我院受理原告姚右远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繁昌县佳宏物业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2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的物业费4215元;二、驳回原告繁昌县佳宏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刚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211民初793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联系人: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速裁快审团队 范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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