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211民初919号
严美玲: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维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9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物业管理费、能耗费合计人民币485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范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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