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211民初878号
徐启东、鲁翠娟:
我院受理原告朱绍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绍凤起诉:1.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按照起诉时LPR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联系人: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潘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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