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211民初300号
操世毕:
我院受理原告滕林凤、滕在翠、滕在田、滕在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操世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滕林凤、滕在翠、滕在田、滕在展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标准,自2024年1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滕林凤、滕在翠、滕在田、滕在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操世毕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21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联系人:繁昌法院荻港法庭 叶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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