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繁昌区法院荻港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恋爱期间小情侣共同出资购房,分手后一方主张返还购房款的不当得利纠纷。法官坚持用心组织调解,耐心辨法析理,最终促成相恋6年的双方冰释前嫌,当庭达成返还部分购房款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已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曾是情侣。2018年,出于结婚考虑,双方同意以共同出资的方式购买婚房。张某遂向李某转账120000元用于支付首付款。此后,虽房产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张某持续向李某转款用于偿还放贷。后双方因感情问题分手,李某同意将共同出资所购房产予以出售,并口头承诺向张某返还购房出资款及部分还贷款,但一直未履行。为此,张某将李某诉至区法院。
区法院荻港法庭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此案虽表面系经济纠纷,但双方毕竟是相恋6年的情侣,简单的一纸判决可能不能彻底解决矛盾,以调解方式处理应该会更为合适。但由于双方分手后对立情绪严重,法官在与双方的交谈中,各方均表示拒绝接受调解。因双方均聘请了律师,第一次庭审时双方当事人本人均未到庭,法庭从律师处无法具体了解双方的恋爱过程及购买涉案房屋时各方的款项支付情况。为了查明案件细节及顺利进行后续调解工作,承办法官在庭后多次致电双方,说明本人到庭的重要性,耐心劝解下,双方情绪有所缓和,表示会亲自到庭进行调解。
庭前,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单独谈话,了解恋爱过程、分手原因以及矛盾所在,缓和双方激动情绪,后又细致核实往来款项,查实房款支付、还贷情况及房屋登记、使用状况,进而分析出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恋爱期间因共同生活及相互赠与的款项如何折抵。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析理,说明情侣间赠与款项性质、房屋买卖及登记、共同生活期间款项支出等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劝慰双方以沟通换理解,以情理促互谅,正确对待恋情,理性解决问题。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于协议签订三日内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情侣关系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人身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共同出资买房,固然是一件好事,但因房屋价值较大,常常涉及父母赠与或借贷筹钱,情侣在买房过程中应做好万全准备。第一,应通过签订协议约定出资比例、贷款偿还方式、房屋权属及份额、分手后如何分割等内容;第二,对于转款的性质、用途做好备注,保存银行电子回单记录等,作为出资证据。(文稿:田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