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211民初1196号
陈名帆: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中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陈名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中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1、上交占用原告四万元律师费;2、支付四万元被告承诺月利息二分五自2014.6.25起到2024.6.25上交原告之日止,总计:16万;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人: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杨良斌
联系电话:0553-7879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