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211民初346号
汤志保:
我院受理原告徐兴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汤志保、古亭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兴红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24年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211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人:繁昌法院民事审判庭周文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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