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211民初378号
晋晓华、晋平:
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晋晓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1000元、截至2023年5月29日的利息8715.49元、罚息4761.85元;并自2023年5月30日起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81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9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晋晓华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211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朱品波
联系电话:0553-7875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