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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直击】八旬老汉在养老中心身体不适后送医死亡 法院怎么判?

日期:2024-05-08    作者:行政庭    来源:繁昌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八旬老人在养老中心生活期间,凌晨突感身体不适坐倒在走廊,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并联系救治,后老人因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繁昌区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养老中心对老人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原告杨某与死者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两女。2023年1月,李某和儿子与某养老中心签订《入住协议》,约定年逾八旬的李某入住养老中心,对方提供居住、膳食、生活照料等服务。6月中旬某日凌晨,李某睡醒后从房间走到走廊,坐倒在走廊拐角处,被护工发现搀扶回床上。之后中心工作人员与李某家属联系反映李某身体不适并有呕吐等情况,家属到场后拨打120,但李某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妻子及子女认为养老院对李某死亡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应对老人去世承担主要责任,于是共同将养老中心诉至区法院,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近30万元。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李某家属主动要求降低护理等级,接老人回家休养时也未尽到良好赡养照顾义务,且老人夜间一直在走廊走动并主动脱离监控区,养老中心难以对其完全进行管理,综合案件情况可以认定本人及其家属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且过错程度较高,酌定承担70%的过错责任。其次,养老院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民办企业,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者,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客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双方《入住协议》约定,老人突发疾病,须尽快通知其家属,说明病情,提出治疗方案。对需要抢救的,先拨打120送医,及时抢救;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李某坐倒后没有被护工及时发现,也未做好及时送医救治工作,养老中心存在过错。结合李某死亡原因诊断结果和前述协议约定,法院综合认定李某死亡与被告疏于照看存有因果关系,酌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某养老中心赔偿家属损失8万余元。

后语

该案审理中,逝者家属情绪比较激烈,矛盾较大,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和判后答疑,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案件生效后,养老中心也在第一时间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行政庭 方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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