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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直击】共同生活后还未登记结婚就分手 已支付的那些款项咋办?

日期:2024-07-05    作者:民庭、审管办(研究室)    来源:繁昌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情侣共同生活后举办婚宴,还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却产生矛盾闹分手,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及“购房款项”。女方认为自己承担了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用,并且转让给男方自己名下一家餐厅的股权,所谓“购房款项”已经用于填补餐厅亏损。究竟哪些款项需要返还?近日,繁昌区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以及男方给付钱款的目的、用途、数额等因素,酌情判令女方返还男方144800元。

张女士、李先生于2021年通过网络相识2022年春节前后李先生搬入张女士住宅内,与张女士及其女儿共同居住。2022年10月,李先生向张女士给付了彩礼58000元和150000元现金,当月双方就在当地酒店举办了婚宴。但双方还未来得及办理结婚登记,就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张女士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拒绝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2023年4月,李先生即搬离了张女士的住宅,并与张女士断绝所有关系,并于5月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女士返还彩礼等合计208000元。

张女士辩称,其与李某在同居10个月后商谈婚嫁事宜,李某给付其款项属实,但是彩礼款已经全部用于购买钻戒和二人婚房生活用品,另外的150000元也并非购房款,而是双方的“事业基金”。自己和表妹早在2022年9月,就将二人手中持有正在经营中的一个餐厅股权转让给了李先生,由李先生与自己一起经营。但餐厅此后出现亏损,自己为其垫付了案涉餐厅的亏损款项和经营支出,因此不必返还全部款项。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涉及双方同居期间财务返还问题,张女士主张的餐厅经营亏损及垫付款问题,在本案不作处理。张某与李某二人作为适婚男女,从相识到举办婚宴长达一年之久,按常理推断双方的合理预期是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以致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有责任。对于李某支付张某的58000元,根据本地习俗以及双方陈述的该款项的实际用途,应属于彩礼性质。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返还彩礼故酌定张某返还该款项的60%,即34800元对于李某支付的150000元,根据案件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本案中双方婚姻登记的目的最终并未实现,赠与条件未成立,故对李某要求返还该款项的诉请予以准许,但应扣减李某在张某处生活期间的花费。结合双方同居期间支付宝、微信支付款项的交易记录和本地一般家庭正常生活开支,酌定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开支为40000元。综上,应当向李返款彩礼34800元和其他款项110000元,合计144800元。

【法官说法】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源于婚嫁六礼中的“纳征”,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蕴含着对夫妻双方喜结良缘的祝愿、对未来生活和顺的美好期盼。给付彩礼的行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目的无法实现时,给付人可请求受领人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但应当结合是否共同生活、产生共同生活开支等情形综合考量。

本案中,李先生与张女士在举办婚礼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最终无法实现,法院在依法对李先生在张女士处的生活开支予以扣减后,酌情判决女方返还部分款项,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文稿: 潘捷、陆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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