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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司法创优年】遇隔壁楼业主阻拦?法院:应当排除妨害

日期:2024-09-18    作者:民庭    来源:繁昌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本是为了方便日常出行,却遭隔壁楼业主极力反对,现场阻碍电梯施工。对此,法院经审理对隔壁楼业主擅自采取各种方式阻挠电梯施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

繁昌区某老旧小区单元楼共6层12户。2023年7月,该单元楼11户业主签字一致同意在本单元楼加装电梯。电梯加装项目经公示并取得主管部门审批后,于同年9月正式开工。然施工活动却招致该单元楼相邻楼栋的孙某等部分业主不满,以电梯安装位置对其房屋采光、日照等造成影响为由,采取随意进入施工工地等方式阻挠施工,致使案涉加装电梯项目停工。经多方多次调解无效后,加装电梯业主提起诉讼,要求孙某等人停止妨害电梯正常施工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方便出行、提高居住质量而加装电梯,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案涉加装电梯的单元楼共计12户,11户业主表决同意,专有面积和人数占比符合法定表决比例。表决后,原告方依法办理了加装电梯的审批和备案手续,相关程序合法。被告作为相邻关系人,对此所负的容忍义务并未超过合理限度,不应对加装电梯的行为予以阻挠。若加装电梯后,被告认为对其所在楼栋采光、日照等方面有明显不利影响,可就补偿问题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不得妨害阻挠该单元楼加装电梯。

【法官说法】

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推动城市面貌更新、改善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民生工程,但小区业主受居住楼层、身体状况和认知判断等因素影响,不可避免地对该工程产生意见分歧、利益冲突,甚至矛盾纠纷。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依法应获得法定比例以上业主同意。同时,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若小区加装电梯程序合法,且加装行为不会导致采光、通行、私密等受到明显不利影响,相邻关系人依法负有适度容忍义务,应给予加装电梯行为便利,而不能擅自阻挠、妨碍加装电梯的正常施工。(董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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