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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司法创优年】邻居好意“搭把手”却意外受伤,责任谁来担?

日期:2024-11-14    作者:审管办(研究室)    来源:繁昌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邻里互帮互助是常事,但是如果邻居热心“搭把手”时却意外受伤,这个责任谁来承担呢?近日,芜湖市繁昌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帮工人陈某赔偿义务帮工人汪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000余元。

原告汪某与被告陈某系同住上下楼的邻居。2024年7月,陈某从老家搬运回一个斗柜,因居住小区比较老旧没有加装电梯,家属也都在上班无法帮忙,陈某尝试自己将斗柜往4楼自家搬运。住在3楼的汪某正好在家中,听到动静便主动提出给陈某“搭把手”。开始一切比较顺利,但行进到3楼楼梯拐角处时,斗柜柜门突然掉落,汪某为躲避而踩空楼梯摔倒,陈某这边则一下失去托力让斗柜直接掉落压在汪某身上,造成汪某受伤,随后即被送往医院进行医治。尔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汪某遂将陈某诉至繁昌区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存在过错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汪某好心帮忙搬运斗柜,双方系帮工与被帮工法律关系,案涉事故的发生,汪某自身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陈某应当对汪某在帮工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

义务帮工指的是帮工人不索求劳动报酬,为满足被帮工人的生产、生活需求而提供劳动或劳务的行为,通常发生在熟人、朋友和亲人之间,属于典型的无偿民事行为。作为受益人的被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有义务对帮工活动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如觉得义务帮工人不适合从事帮工活动,则要明确加以拒绝,否则一旦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事故,被帮工人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文稿:沙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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